国家能源局发布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2 10:49:07 浏览量:166
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和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电力领域涌现出了一批具备新技术特征和新运营模式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促进能源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电力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政策支持,鼓励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二、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与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包括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则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这些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实现了对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的聚合与协同,为电力系统提供了灵活调节能力。
三、支持措施与要求
创新发展:鼓励新型经营主体持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要。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调度运行管理: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鼓励调节容量达到一定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电网企业应协助新型经营主体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并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
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相关费用。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市场注册与交易机制: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应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灵活性,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完善辅助服务市场。
计量结算工作: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类型进行结算。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在批发市场中结算数据由被聚合资源计量数据加总形成。
四、组织保障与监管要求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及时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市场机制,明确监管要求,加快制修订相关标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相关技术要求、交易细则等,持续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交易行为。
五、总结与展望
《指导意见》的出台,为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未来,随着政策的深入实施和市场的不断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将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