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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9 10:06:07  浏览量:462
本部有关部门,各市供电公司,各县供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39号)、《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和《中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委员会关于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优化供电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电党〔2018〕166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报装接电相关流程,全面提升报装接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司制定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2018 年11 月15 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及所属单位)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优化营商环境和我省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工作要求,秉承“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主动适应电力改革,创新服务手段,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指数,全面构建环节少、时间短、造价低、服务优、可靠性高的业扩报装服务新模式,持续提升企业、群众用电获得感和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和《山东省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业扩报装管理,包括用电前期咨询、新装(增容)用电业务办理、新建住宅小区用电业务办理、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管理、安全管控与服务质量评价和检查与考核的全过程作业规范、流程衔接及管理考核。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业扩报装管理工作,代管、控股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全面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及“你用电、我用心”服务理念,强化市场意识、竞争意识,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供电服务监管要求,严格遵守公司供电服务“三个十条”规定,履行对外公开服务承诺,按照“主动服务、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开展业扩报装工作。


       “主动服务”原则,指强化市场意识、服务意识,前移办电服务窗口,由等待客户到营业厅办电,转变为客户经理主动上门服务,由等待客户申请的被动服务,转变为全程主动跟踪、及时跟进的主动服务,统筹调度资源,创新营销策略,制订个性化、多样化的套餐服务,争抢优质客户资源,巩固市场竞争优势,增强客户用电满意度。
       “一口对外”原则,指健全高效的跨专业协同运作机制,营销部门统一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承办业扩报装具体业务,并对外答复客户;发展、财务、运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流程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内容。深化营销业务系统与规划计划、ERP、PMS 和OMS 等系统的集成应用和流程贯通,支撑客户需求、电网资源、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停(送)电计划、业务办理进程等跨专业信息实时共享和协同高效运作。电力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实现线上“一链办理”后,10 千伏及以下客户,由公司统一发起行政审批申请。
       “便捷高效”原则,指压缩流程时限,推行“一证启动”、“一证受理”和“先接入、后改造”,取消普通客户设计文件审查和中间检查,业务费用交纳、合同签订、装表和柱上开关安装前置,竣工验收和送电并行办理;畅通“绿色通道”,提前启动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实现与客户工程同步投运;拓展服务渠道,推进办电信息共享共用,实现“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客户办电“最多跑一次”;依托供电服务指挥中心,开展业扩服务预约;深化业扩全流程信息公开与实时管控平台应用,实行全环节量化、全过程管控、全业务考核。
       “三不指定”原则,指严格执行国家规范电力客户工程市场的相关规定,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提供办电服务,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严禁指定试验单位和强制二次试验,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办事公开”原则,指坚持信息公开透明,通过供电营业厅、网上国网、公司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主动公开用电业务办理程序、时限、进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并逐步纳入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提供电网资源信息公开途径,对客户用电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电网接线方、潮流、短路电流及可开放负荷、可利用间隔等信息,视情况进行公开。
       第五条严格业扩工程设计、施工、试验单位资质审查,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开展业扩工程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严禁无依据开展审验,严禁受电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接入电网。
       第六条严格规范业扩报装资料、业务办理等信息的管理,确保系统内信息与业扩报装实际进程一致。严禁体外流转,严禁错误录入户名、用电容量、用电地址、行业类别、联系方式、设计、施工和试验单位等客户基础信息。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营销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业扩报装归口管理,落实国网公司业扩报装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业扩报装跨部门、跨专业协调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业扩报装工作督导检查、评价考核。
(四)负责牵头协调220 千伏及以上、110 千伏跨地市项目的业扩报装相关工作。
(五)负责配合发展部开展220 千伏及以上、110 千伏跨地市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评审。
(六)负责监督业扩办理时限、办理进程、业务收费等信息发布。
(七)负责指导各市、县公司的用电业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融入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力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的“一链办理”和办电信息的共享共用。
(八)负责业扩配套电网工程需求的收集。
第八条省公司发展部职责:
(一)负责将客户用电需求纳入电网发展规划,在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内,将因业扩报装引起的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纳入电网投资计划,建立10 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电网基建项目包并分解下达,组织开展业扩配套电网基建项目可研批复。
(二)负责向国网公司提出全省项目包资金调整建议计
划。
(三)负责组织开展220 千伏及以上、110 千伏跨地市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评审。
(四)负责集体企业承揽业扩工程的管理。
(五)负责监督电网规划等信息发布。
第九条省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业扩报装财务管理。
(二)负责将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三)负责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的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四)负责牵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考评。
第十条省公司运检部职责:
(一)负责业扩配套电网技改工程、10 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电网基建工程管理。

(二)负责建立电网技改备用项目包并分解下达。
(三)参与220 千伏及以上、110 千伏跨地市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评审。
(四)负责组织220 千伏及以上客户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跟踪电能质量治理效果。
(五)负责监督电缆管沟、受限清单、业扩配套电网工程进度等信息发布,负责受限清单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指导市公司业扩配套电网工程和客户受电工程停(送)电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第十一条省公司调控中心职责:
(一)负责220 千伏及以上客户电网设备启动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停(送)电计划和客户受电设备启动方案审核,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
(二)负责220 千伏及以上客户调度协议的审核。
(三)参与220 千伏及以上、110 千伏跨地市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评审、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
(四)负责制定业扩工程停(送)电计划管理规定。
(五)负责明确客户接网设备保护定值审核流程。
(六)负责监督市公司发布变电站变压器、出线可开放容量信息。
第十二条省公司建设部职责:
(一)负责业扩报装引起的新建500 千伏及以上电网配套工程管理。
(二)负责指导地市公司新建35 千伏至220 千伏业扩配套电网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 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管理。
(三)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第十三条省公司办公室负责指导业扩报装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省公司经法部参与220 千伏及以上客户供用电合同审查。
第十五条省公司物资部负责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及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物资供应工作;负责10千伏及以下配套工程物资实物储备管理。
第十六条省公司科信部职责:
(一)负责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市、县公司用电业务进驻政府服务中心的通信接入工作。
(三)参与220 千伏及以上、110 千伏跨地市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评审。
第十七条省公司运监中心负责指导各地市公司对业扩报装各环节协同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第十八条省公司电科院客服中心职责:
(一)参与220 千伏及以上、110 千伏跨地市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评审、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
(二)支撑营销业务业扩报装工作督导检查、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省公司经研院职责:
(一)负责编制220 千伏及以上、110 千伏跨地市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
(二)配合开展220 千伏及以上、110 千伏跨地市项目的接入系统设计和评审。
(三)配合开展220 千伏及以上、110 千伏跨地市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十条省公司检修分公司参与所辖变电站新建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的验收,参与所辖变电站供电客户设计文件审查、竣工检验、送电。
第二十一条地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业扩报装业务实施,落实上级业扩报装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对辖区内业扩报装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价考核。
(三)负责辖区内220 千伏和110 千伏客户业务受理、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答复、设计文件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业务收费、计量装置安装、供用电合同起草及签订、送电工作;负责城(郊)区35 千伏及以下客户业务受理、现场勘查、供电方案答复、设计文件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业务收费、计量装置安装、供用电合同起草及签订、送电工作;负责提出辖区内220 千伏、110 千伏和35 千伏客户业扩工程停(送)电计划,城(郊)区10 千伏及以下业扩工程停(送)电计划和带电作业申请需求。
(四)与发展部联合开展辖区内110 千伏(不含110千伏跨地市项目)客户供电方案评审,重点审查供电方案中计量、计费等内容。参与辖区内110 千伏客户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
(五)负责委托地市经研所编制辖区内35 千伏客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35 千伏客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进行网上会签或线下会审。
(六)负责本市范围内预测并提出业扩配套电网工程基建项目、技改项目需求规模。
(七)负责进驻市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用电业务,融入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办电信息的共享共用;实现外线工程行政审批“一链办理”后,指导市级政务服务中心供电营业窗口发起行政审批流程;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单位进驻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用电业务。
(八)负责建立本市范围内业扩日例会制度。
(九)负责业扩办理时限、办理进程、业务收费等信息发布;负责根据客户申请公开辖区内客户用电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电网的接线方式、潮流、短路电流及可开放负荷、可利用间隔等电网资源信息。
(十)设有客户服务分中心的,由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辖区内10 千伏及以下客户业扩报装业务。
第二十二条地市公司发展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业扩配套电网基建项目需求规模纳入本单位10 千伏及以下电网基建项目目标建议,上报省公司;负责业扩配套电网基建项目前期管理;负责组织开展35 千伏业扩配套电网基建项目可研评审,并向省公司上报可研请示。
(二)负责与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联合开展辖区内110 千伏(不含110 千伏特殊项目)客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评审,重点审查接入系统相关内容,并将正式的供电方案提交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
(三)参与辖区内220 千伏及以上客户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评审。
(四)参与地市辖区35 千伏及以上客户现场勘查,参与35 千伏和10 千伏专线客户供电方案审查。
(五)负责按照公司要求发布电网规划信息。
(六)负责定期发布变电站可利用间隔信息。
(七)配合营销部提供客户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地市公司财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财务预算管理。
(二)负责将业扩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纳入本单位项目预算管理。
(三)负责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的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四)负责牵头对业扩配套电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地市公司运检部(检修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业扩配套电网技改项目需求规模纳入本单位10 千伏及以下电网技改项目目标建议,上报省公司。
(二)负责辖区内110 千伏及以下客户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参与辖区内220 千伏及以上客户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负责辖区范围客户电能质量治理效果跟踪。
(三)负责根据客户报装需求,同步开展辖区内业扩配套电网技改工程和10 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电网基建工程实施。
(四)参与辖区范围内10 千伏及以上客户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含接入系统方案)评审、设计文件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送电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10 千伏及以上业扩工程停(送)电计划和带电作业申请汇总提报。
(五)负责对全市业扩工程带电作业力量统一调配。
(六)客户投资建设10 千伏电缆管沟时,负责建设超出客户使用范围部分。
(七)负责每月发布变电站(环网柜)可用间隔及公用台区可开放负荷信息,认定负面清单后内部公开。
(八)负责对业扩配套电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第二十五条地市公司建设部负责新建110-220 千伏(含城郊区35 千伏、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 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的实施管理。客户投资建设35 千伏及以上电缆管沟时,负责建设超出客户使用范围部分。负责对业扩配套电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第二十六条地市公司物资部门负责本单位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物资计划汇总、审核与上报工作,负责本单位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物资供应协调及现场收货工作,负责10 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工程物资实物储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市公司调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电网设备启动方案编写,以及客户受电设备启动方案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110 千伏及以下客户调度协议的起草及签订。
(三)负责辖区内110 千伏及以下业扩项目停(送)电计划和带电作业申请安排,负责220 千伏及以上业扩项目停(送)电计划申报。
(四)参与辖区调度管辖范围内10 千伏及以上客户供电方案审查、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竣工检验、送电等工作。
(五)负责每半年(3 月1 日和9 月1 日)发布电网交界面保护定值限额,每月发布公用变电站、线路可开放负荷信息。
第二十八条地市公司运监中心负责对业扩报装各环节协同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地市公司办公室负责指导业扩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参与供用电合同审核。
第三十条地市公司经研所负责编制辖区内35 千伏-110 千伏客户供电方案,参与辖区内35 千伏-110 千伏客户现场勘查、供电方案评审,配合编制超出可开放容量范围的10 千伏客户的供电方案。
第三十一条地市公司信通分公司负责参与35 千伏及以上客户供电方案审查、设计文件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送电;负责客户侧通信设备的运行监视;负责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地市公司供电服务指挥中心负责对线上受理的高、低压业扩进行服务预约,对业扩全环节进行预警督办,对业扩服务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对业扩类信息进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业扩报装业务实施,落实上级单位业扩管理相关规定。
(二)对辖区内业扩报装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价考核。
(三)负责辖区内低压客户、10 千伏客户业扩报装全过程管理,负责35 千伏及以上客户业扩报装受理,35 千伏客户现场勘查、供电方案答复、设计文件审查、业务收费、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计量装置安装、供用电合同起草及签订、送电工作;负责提出辖区内10 千伏及以下业扩工程停(送)电计划和带电作业申请需求。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预测并提出业扩配套电网工程基建项目、技改项目需求规模。
(五)负责融入辖区内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办电信息的共享共用。
(六)负责进驻本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开展用电业务办理。
(七)负责配合建立业扩日例会制度。
(八)负责辖区内业扩办理时限、办理进程、业务收费等信息发布;负责根据客户申请公开辖区内客户用电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电网的接线方式、潮流、短路电流及可开放负荷、可利用间隔等电网资源信息。
第三十四条县供电企业发建部职责:
(一)负责发布电网年度规划,将客户用电需求纳入电网发展规划,将业扩报装引起的电网建设改造纳入电网投资计划。
(二)参与辖区内35 千伏高压客户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审查、设计文件审查。
(三)参与辖区内10 千伏及以下客户供电方案审查,组织完成可研编制。
(四)开展辖区内35 千伏(包括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业扩配套电网工程建设。
(五)负责本单位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的物资计划申报工作。
(六)配合发布变电站可利用间隔信息。
(七)配合营销部提供客户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八)负责对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第三十五条县供电企业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将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
(二)负责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的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三)负责牵头对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考评。
第三十六条县供电企业运检部(检修建设工区)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35 千伏及以下高压客户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负责辖区范围客户电能质量治理效果跟踪。
(二)参与辖区范围内35 千伏及以下高压客户现场勘查、供电方案评审、设计文件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送电。负责辖区范围内10 千伏及以上业扩工程停(送)电计划和带电作业申请汇总提报。
(三)负责根据客户报装需求,同步开展辖区内业扩配套电网技改工程和10 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电网基建工程实施。
(四)负责电缆管沟、受限清单、业扩配套电网工程进度等信息发布,负责受限清单管理工作。
(五)客户投资建设10 千伏电缆管沟时,负责建设超出客户使用范围部分。
(六)负责配合发布变电站(环网柜)可用间隔及公用台区可开放负荷信息。
(七)负责对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第三十七条县供电企业调控中心职责:
(一)负责进行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编写电网设备启动方案,并审核客户受电设备启动方案。
(二)负责辖区内35 千伏及以下高压客户调度协议的起草及签订。
(三)负责辖区内35 千伏及以下业扩项目停(送)电计划和带电作业申请安排。
(四)参与辖区内35 千伏及以下客户供电方案审查、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治理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竣工检验、送电等工作。
(五)负责每半年(3 月1 日和9 月1 日)发布辖区内的电网交界面保护定值限额,配合发布公用变电站、线路可开放负荷信息。
第三十八条县供电企业办公室负责指导业扩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参与供用电合同审核。


第四章新装(增容)用电业务办理
第一节用电前期咨询
第三十九条每年年初收集省、市政府下达的省、市重点项目信息,定期收集省、市政府下达的新旧动能转换、儒商大会等重点项目信息,每月收集发改委立项、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时自动推送)信息,客户办理临时用电时及时收集正式用电信息,启动用电前期咨询;高压客户提交正式用电申请,提供用电主体资格证明而其他申请材料未齐全时,按照“一证启动”原则,启动用电前期咨询。
第四十条启动用电前期咨询后,应重点收集客户的用电名称、用电地址、用电类别、用电容量、意向接电时间、近远期用电规划等信息,及时录入业扩项目储备库。


第四十一条录入业扩项目储备库后,及时组织联合现场勘查。根据勘查信息,结合客户用电地址附近的电网现状、规划和客户意向接电时间,以及公司投资界面相关政策,判断是否需同步启动配套电网工程。
第四十二条客户需依据供电方案开展设计的,可先行答复项目前期咨询答复书(10 千伏客户包括接入电源方案和计量方案等,35 千伏及以上客户包括容量、电压等级等),待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根据客户实际容量答复正式供电方案。如客户容量不确定时,可根据客户近、远期用电需求,提供近、远期项目前期咨询答复书。
第四十三条各环节时限要求:启动用电前期咨询后,需收集客户用电信息的,5 个工作日完成客户信息收集,录入业扩项目储备库;需答复项目前期咨询答复书的,录入业扩项目储备库或因资料不全启动用电前期咨询后,在入库或启动用电前期咨询之日起10 千伏客户单电源客户5 个工作日
内、双电源客户7 个工作日内答复,35 千伏及以上客户1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节业务受理
第四十四条向客户提供营业厅、网上国网等办电服务渠道,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次办结”。
第四十五条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应主动向客户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收并查验客户申请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营销系统),推行线上办电、移动作业和客户档案电子化,坚决杜绝系统外流转。
(一)实行营业厅“一次办结”。受理时应询问客户申请意图,向客户提供业务办理指南,告知客户需提交的资料清单、业务办理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典型设计、审验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对于申请资料暂不齐全的高压客户,在收到其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后,按照“一证启动”要求,提
供用电前期咨询,客户资料齐全后正式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低压客户,按照“一证受理”要求,在收到其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并签署“承诺书”后,正式受理用电申请并启动后续流程,现场勘查时完成收资。业务办理人员了解客户申请信息并录入营销系统,生成用电登记表,客户签名后,即时传递至责任班组(供电所)。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或用电前期咨询后,与客户预约现场服务时间,在营销系统中记录。已有客户资料或资质证件尚在有效期内,则无需客户再次提供。
(二)提供网上国网线上办理服务。通过线上渠道业务办理指南,引导客户提交申请资料、填报办电信息。供电服务中心运营管控人员在1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服务预约后,将受理工单直接传递至责任班组(供电所)。对于申请资料暂不齐全的高、低压客户,按照“一证启动”、“一
证受理”要求办理,由运营管控人员告知客户在现场勘查时收资。
(三)提供政府政务大厅办理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供电服务窗口,提供新装(增容)、变更用电业务办理、电费交纳、发票打印、业务咨询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实现“一窗受理”后,客户办理房产证、营业执照或办理更名、过户时,同步办理用电新装或更名、过户手续;实现“一链办理”后,统一受理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资料,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发起申请。
(四)审核客户历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则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
(五)客户提供的相关证件要及时扫描录入营销系统。
(六)对于具有非线性负荷并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运行的客户,应书面告知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工作,并提交初步治理技术方案,作为业扩报装申请的补充资料。
(七)对供电营业区内具备供电条件的客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受理用电申请和供电。
第四十六条全面推广业扩预约服务。营业厅受理的由营业厅业务办理人员与客户预约现场服务时间,记录在营销系统中;线上受理的由供电服务指挥中心运营管控人员进行业扩预约服务。
第四十七条各环节时限要求:营业厅和政务大厅受理的,即时将工单传递至责任班组(供电所);线上受理的,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预约,传递至责任班组(供电所)。
第三节现场勘查
第四十八条根据与客户预约的时间,组织开展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前,勘查人员应预先了解待勘查地点的电网现状、规划及可开放容量、间隔等现场供电条件。
第四十九条现场勘查实行合并作业和联合勘查,应用移动作业终端,提高现场勘查效率。
(一)低压客户实行勘查装表“一岗制”作业。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在勘查确定供电方案后当场装表接电;不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在现场勘查时答复客户供电方案,根据与客户约定时间或配套电网工程竣工当日装表接电。
(二)高压客户实行“方案预编,现场答复”。勘查前,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用电申请信息及地址,提前编制供电方案,勘查时,具备直接答复条件的,根据预编的供电方案,现场直接答复;不具备直接答复条件的,现场勘查后组织会商答复客户。
(三)对拟定的重要电力客户,应根据《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各类建筑设计规范(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办公建设设计规范》)等确定重要负荷等级的有关规定,审核客户行业范围和负荷特性,并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确定供电方式。
(四)对申请增容的客户,应核实客户名称、用电地址、电能表箱位、表位、表号、倍率等信息,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和受电装置运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对因客户原因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或“一证受理”的低压客户未按承诺要求提供资料的,应书面告知客户终止流程并退还申请资料,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勘查人员发现客户现场存在违约用电、窃电嫌疑等异常情况,应做好记录,及时报用电检查班、反窃电班等进行处理,并暂缓办理该客户用电业务。在违约用电、窃电嫌疑排查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业扩报装流程。
第五十二条现场勘查分工(一)低压客户申请用电,由营销部门现场勘查,拟订供电方案。
(二)10 千伏普通客户由客户经理组织,运检、客户管理单位共同参与现场勘查;10 千伏高危、重要客户和专线客户,由客户经理组织,发展、运检、调控、客户管理单位共同参与现场勘查;35 千伏及以上客户,由客户经理成立现场勘查团队,根据客户申请用电情况组织发展、运检、调控、信通、经研所、客户管理单位共同参与现场勘查。
第四节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
第五十三条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等供电方案编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现场勘查结果、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拟定供电方案。方案包含客户用电申请概况、接入系统方案、受电系统方案、计量计费方案、其他事项等5 部分内容:
(一)用电申请概况:户名、用电地址、用电容量、行业分类、负荷特性及分级、保安负荷容量、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
(二)接入系统方案:供电电压等级、供电电源的接入点、供电容量、电源进线敷设方式、柱上开关等接入工程主要设施或装置的核心技术要求。
(三)受电系统方案:客户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受电装置容量及电气参数配置要求;无功补偿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配置要求;谐波治理、调度通信、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要求;配电站房选址要求;变压器、进线柜、保护等一、二次主要设备或装置的核心技术要求。
(四)计量计费方案:计量点的设置、计量方式、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计量柜(箱)等计量装置的核心技术要求;用电类别、电价说明、功率因数考核办法、线路或变压器损耗分摊办法。
(五)其他事项:工程投资界面、产权分界点,客户应按照规定交纳业务费用,并告知客户收费依据,供电方案有效期,供用电双方的责任义务等,特别是取消设计文件审查和中间检查后,用电人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包括自行组织设计、施工的注意事项,竣工验收的要求等内容),其它需说明的事宜及后续环节办理有关告知事项。
第五十四条对于具有非线性、不对称、冲击性负荷等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运行的客户,应书面告知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并在设计文件审查时提交初步治理技术方案。
第五十五条建立业扩日例会制度。无法现场直接答复供电方案的客户,通过业扩日例会会商后确定供电方案,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客户。
第五十六条根据客户用电容量、供电电压等级和重要性分级等,取消供电方案分级审批,实行现场答复、备案或会审,方案确定后通过线上答复客户。
(一)有外线工程的低压客户,由营销部门现场答复供电方案。
(二)可现场答复供电方案的10 千伏客户,通过移动作业终端客户电子签名后现场直接答复,经系统推送至发展、运检部门备案。
(三)不能现场答复供电方案的10 千伏客户和35 千伏客户,经业扩日例会会商后,通过网上国网线上答复客户。
(四)110 千伏及以上项目,由客户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发展部委托经研院(所)根据客户提交的接入系统设计编制供电方案,由发展部组织进行网上会签或集中会审。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答复客户。
第五十七条高压供电方案有效期1 年,低压供电方案有效期3 个月。若需变更供电方案,应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其中,对于客户需求变化造成供电方案变更的,应书面告知客户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对于电网原因造成供电方案变更的,应与客户沟通协商,重新确定供电方案后答复客户。
第五十八条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在受理申请后,有外线工程的低压客户不超过2 个工作日;10 千伏及以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5 个工作日,双电源不超过7 个工作日;35 千伏客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110 千伏及以上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第五节外部工程实施
第五十九条通过电话、微信、网上国网等线上渠道与客户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协助客户制定里程碑计划,全程跟踪客户工程和配套电网工程建设进度。供电方案答复后,为客户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服务。
第六十条客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需要占用公司线路通道的,向营销部门提出申请,营销部门收到申请后即时传递至运检部门,运检部门3 个工作日内完成通道占用审批后由营销部门答复客户。
第六十一条10 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实现“一链办理”后,营销部门收齐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资料后,传递给市级政务服务中心供电营业窗口,供电营业窗口统一发起公司和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申请。
第六十二条为普通客户受电工程提供过程服务。在客户工程施工期间,全程跟踪客户工程进展,主动上门为客户提供用电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协商意向接电时间。
第六十三条对于多(双)电源(不含多(双)回路)、高危等重要客户或者有特殊负荷(高次谐波、冲击性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的客户,开展设计文件审查和中间检查。对于普通客户,实行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图纸与竣工资料合并报送。
第六十四条通过电话、网上国网等线上方式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时,应查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和设计图纸及说明。设计图纸及说明上应有设计单位盖章,设计图纸日期应到日,设计人员应手写签字。如资料欠缺或不完整,应书面告知客户补充完善。
第六十五条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供电方案要求,开展重要或特殊负荷客户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时,应采用现场会审方式,运检、调度、信通等部门根据分工参与审查,审查意见应一次性书面答复客户。重点包括:
(一)主要电气设备技术参数、主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线缆规格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20 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3-110 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66 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等规范和供电方案的要求;通信、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设置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1-2010)等有关规程;电能计量和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的配置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能表以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
(二)对于重要客户,还应审查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等,应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
(三)对具有非线性阻抗用电设备(高次谐波、冲击性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的特殊负荷客户,还应审核谐波负序治理装置及预留空间,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是否满足有关《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2008)、《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等规程、规定要求。
第六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线上反馈审查结果,告知客户下一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因客户原因需变更设计的,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再次送审,通过审核后方可实施。
(二)承揽受电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省级及以上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三)工程施工应依据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须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
(四)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前,500 千伏安及以上客户应向供电企业提供进线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相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设计图纸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高压客户不超过5 个工作日。
第六十八条通过电话、网上国网等线上方式受理客户中间检查申请。受理客户中间检查报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开展中间检查。发现缺陷的,应一次性线上通知客户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现场检查前,应提前1 个工作日与客户预约时间,告知检查项目和应配合的工作。
(二)现场检查时,应查验施工企业、试验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要求,重点检查涉及电网安全的隐蔽工程施工工艺、计量相关设备选型等项目。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客户整改。客户整改完毕后报请供电企业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中间检查合格后,线上反馈检查结果。
(五)对未实施中间检查的隐蔽工程,应书面向客户提出返工要求。
第六十九条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客户申请之日起,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3 个工作日。
第六节送电准备
第七十条严格按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后应向客户提供正式发票。除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用电业务办理过程中严禁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或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十一条根据公司下发的统一供用电合同文本,与客户协商拟订合同内容,形成合同文本初稿及附件,并按国网公司要求统一进行编号。对于低压居民客户,采取背书方式签订,可通过网上国网、移动作业终端电子签名方式签订。
第七十二条高压供用电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核。对于重要客户或者对供电方式及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客户,采取网上会签方式,经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形成最终合同文本。
第七十三条供用电合同文本经双方审核批准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合同文本应加盖双方的“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如有异议,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合同条款。
第七十四条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高压不超过5 年、低压不超过10 年,装表临时用电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 年,超过3年的每6 个月续签一次。
第七十五条电能计量装置和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安装应与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同步进行,验收前完成。
(一)现场安装前,应根据供电方案、设计文件确认安装条件,并提前与客户预约装表时间。
(二)采集终端、电能计量装置安装结束后,应核对装置编号、电能表起度及变比等重要信息,及时加装封印,记录现场安装信息、计量印证使用信息,请客户签字确认。
第七十六条柱上开关(含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应与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同步进行,验收前完成。
(一)10 千伏架空线路客户接入,应立附杆T 接,确须直接在主干线T 接的,无论客户接入配变容量大小,均应加装断路器型分界开关。
(二)除在主干线直接T 接的情况以外,10 千伏架空线路客户接入变压器总容量在630 千伏安及以上的,应加装断路器型分界开关,容量在630 千伏安以下的,加装跌落式熔断器。
(三)安装柱上开关时,应同步连接客户侧引线,电源侧引线暂不连接。

第七节验收接电
第七十七条通过电话、网上国网等线上方式受理客户竣工检验申请。简化竣工检验内容,重点查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接网设备和涉网保护装置,取消客户内部非涉网设备施工质量、运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等竣工检验内容;优化客户报验资料,普通客户实行设计、竣工资料合并报验,一次性提交。
第七十八条竣工检验分为资料查验和现场查验:
(一)资料查验:在受理客户竣工报验申请时,应审核客户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主要包括:
1.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承担所有行业规划红线内、外的电气设计。
(2)工程设计行业甲、乙级资质可承担本行业规划红线内电气设计。
(3)工程设计电力(送、变电)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可承担相应等级的规划红线内电气设计。
(4)规划红线外的线路工程,除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外,其他应提供工程设计电力(送、电)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1)10 千伏电压等级的施工和试验应具备五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35 千伏电压等级的施工和试验应具备四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110 千伏电压等级的施工和试验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4)220 千伏电压等级的施工和试验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5)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可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6)外省施工单位到我省从事电力设施安装活动时,应先到山东省能源监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施工。
3.工程竣工图及说明是否满足要求:
(1)竣工图纸日期应到日,设计人员应手写签字。
(2)竣工图纸应满足供电方案的要求。
4.交接试验报告是否满足要求:
(1)交接试验报告日期应到日,试验人员应手写签字。
(2)交接试验报告应根据电压等级和现场设备等,包含变压器试验、真空断路器试验、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试验、电缆试验、避雷器试验、接地电阻试验、套管、悬式和支柱绝缘子、二次回路试验等内容。
5.主要设备的合格证明和型式试验报告。
6.500 千伏安及以上客户还需提供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二)现场查验:应与客户预约查验时间,组织开展竣工检验。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程和客户竣工报验资料,对受电工程涉网部分进行全面检验。对于发现缺陷的,应一次性线上告知客户,复验合格后方可接电。查验内容包括:
1.电源接入方式、受电容量、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无功补偿、自备电源、计量配置、保护配置等是否符合供电方案;
2.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行业等技术标准,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气产品;
3.试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合格;
4.计量装置配置和接线是否符合计量规程要求,用电信息采集及负荷控制装置是否配置齐全,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及谐波源设备是否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6.双(多)路电源闭锁装置是否可靠,自备电源管理是否完善、单独接地、投切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7.重要电力客户保安电源容量、切换时间是否满足保安负荷用电需求,非电保安措施及应急预案是否完整有效;
8.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三)竣工检验合格后,应根据现场情况最终核定计费方案和计量方案,记录资产的产权归属信息,告知客户检查结果,并及时办结受电装置接入系统运行的相关手续。
(四)竣工检验应依据: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8.《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试验规程》
9.《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
10.其他需要依据的规程规范。
第七十九条竣工检验分工:
(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负责计量装置部分的验收。
(二)运检部门负责变压器及以上部分的电气设备验收,负责审查交接试验报告。
(三)调控部分负责继电保护部分的验收。
第八十条根据现场勘查时确定的是否具备不停电接火条件,以及与客户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后了解到的客户意向接电时间,提前提报停(送)电计划和带电接火申请。
(一)需要停电接火的,客户经理负责做好客户工程跟踪管控,与客户协商验收、接电时间,营销部门提前10 个工作日提报停(送)电计划至运检部门。
(二)需要带电接火的,客户提出验收申请当日,营销部门向运检部门提报带电接火申请,营销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运检部门组织送电。自客户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5 个工作日内完成送电。
(三)确需停电接火,但如变电站、环网柜间隔送电等不影响其他客户的,可采取临时停电措施,验收送电流程参照带电接火执行。
(四)特别紧急项目可采取临时停电措施,发起非计划停电流程。
第八十一条停(送)电计划和带电接火申请应在营销系统中录入,推送至PMS 系统。在停(送)电计划批复发布后,运检部门通过PMS 系统反馈至营销系统。
第八十二条正式接电前,应完成接电条件审核,并对全部电气设备做外观检查,确认已拆除所有临时电源,并对二次回路进行联动试验,抄录电能表编号、主要铭牌参数、起度数等信息。
接电条件包括:启动送电方案已审定,新建的供电工程已验收合格,客户的受电工程已竣工检验合格,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已签订,业务相关费用已结清。
第八十三条送电方案编制:
(一)220 千伏送电方案由公司调控中心按管辖权负责组织编制送电方案,公司营销部、运检部、建设部、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参与送电方案审查。市公司营销部负责组织送电,市公司调控中心、运检部参与送电。
(二)10 千伏专线、35 千伏、110 千伏送电方案由市公司调控中心按管辖权负责编制送电方案,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运检部参与送电方案审查。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送电,市公司运检部、调控中心参与送电。
(三)10 千伏非专线及以下客户由业扩报装承办部门负责组织送电,市公司运检部门参与送电。
第八十四条接电后应检查采集终端、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会同客户现场抄录电能表示数,记录送电时间、变压器启用时间等相关信息,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在移动作业终端上填写新装(增容)送电单,并请客户签字确认。
第八十五条验收接电的时限:
(一)对于无配套电网工程的低压客户,在正式受理用电申请后,2 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对于有配套电网工程的低压居民客户,在工程完工当日装表接电。
(二)对于10 千伏高压客户,自客户申请竣工检验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验收送电;其他高压客户,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送电工作。
(三)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客户,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时间装表接电。
第八节资料归档
第八十六条推广应用营销档案电子化,全面取消纸质工单,实现档案信息的自动采集、动态更新、实时传递和自动归档。在送电后3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并核对归档信息和资料,完成归档。
第八十七条制订客户资料归档目录,利用系统校验、95598 回访等方式,核查客户档案资料,确保完整准确。如果档案信息错误或信息不完整,则发起纠错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客户提供纸质版资料的保留纸质版,线上提供的保留电子版;所有业扩工单保留电子版。除供用电合同及竣工资料外的其他纸质工单或客户资料推行电子化方式收资、存档。
(二)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或授权委托书盖章的,所有业扩工单不需客户盖章,电子签字即可。档案资料应重点核实有关签章是否真实、齐全,资料填写是否完整、清晰。
(三)各类档案资料应满足归档资料要求。档案资料相关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不一致的,应退还给相应业务环节补充完善。
(四)业务人员应建立客户档案台帐并统一编号建立索引。

第五章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管理
第八十八条业扩配套电网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业扩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含输配电线路、开闭站所、环网柜等)新建、改造;10 千伏业扩柱上开关(跌落式熔断器)新建、改造;省级及以上园区客户、市级园区优质客户,以及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重点园区客户红线外
供配电设施;电能替代项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红线外供配电设施。
第八十九条对于35 千伏及以下项目,每年总控目标建议上报前,市公司营销部、发展部、运检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完成本地区下一年度业扩配套电网项目建设需求规模预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业扩配套电网工程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市公司发展部将业扩配套电网建设需求规模,纳入本单
位投资计划建议,统一上报省公司。投资计划上报阶段按照需求打包上报,并说明测算依据,不需逐项申报综合计划和预算。对因电网原因暂时接入受限的业扩项目,按照“先接入、后改造”要求实施,并纳入受限项目清单。
第九十条在收到市公司投资需求后,省公司营销部、发展部、运检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考虑全省业扩配套电网项目投资需求,提出本单位业扩配套电网项目总控目标建议。
省公司发展部将业扩配套电网建设需求规模,纳入本单位投资计划建议,统一上报总部。
第九十一条在总部综合计划下达后5 个工作日内,省公司发展、运检部会同财务、营销等部门,将基建、技改业扩配套电网项目投资计划额度和项目预算分解至市、县公司。
第九十二条市、县公司是业扩配套电网项目立项实施的责任单位,依据客户用电需求,将项目包细化分解,逐项纳入计划,由市、县公司营销部发起立项需求,发展部在项目包资金额度内完成业扩配套电网工程ERP 建项。对于110千伏常规项目,应尽早提出需求,由省公司负责可研批复,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对于综合计划、预算下达后的新增常规项目,在总部审定的规划规模和投资范围内,由省公司组织调整并负责可研论证及批复,按照公司应急项目增补机制,上报总部备案后,统一纳入计划和预算调整,不纳入考核。
第九十三条ERP 创建:
(一)市公司营销部组织相关专业确定供电方案后,发展部组织完成业扩配套工程可研编制及评审,并完成ERP 项目创建。
(二)随新增业扩项目新建的客户柱上开关设备(含跌落式熔断器)统一纳入业扩基建项目包管理。在电网基建项目包下,各单位自行建立客户柱上开关配套项目包,市公司可在柱上开关配套项目包下以分中心为单位建立子项,实行打捆管理,统一开展可研、立项、审计、决算和转资等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汇总编制一次可研,由市经研所出具评审意见,报省公司备案。
(三)对低压非居民客户由公司投资到表计的单位,在业扩基建项目包下建立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包,市公司可在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包下以分中心为单位建立子项,实行打捆管理,原则上每季度汇总编制一次可研,由市经研所出具评审意见,报省公司备案。
第九十四条物资采购:
(一)10 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工程物资实施定额储备,省公司统一制定发布定额储备物资目录,市公司在目录范围内,充分考虑周转利用频率及仓储规模,制定本单位物资储备定额(最高库存和安全库存),经省公司营销部、运检部批准后执行。
(二)35 千伏及以上业扩配套工程物资原则上实施框架协议,深化应用通用设计建设方案,供货周期长的主设备可根据方案审查会议确定的设备数量和参数提前启动招标。
第九十五条ERP 系统建项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物资需求计划提报,并优先选用库存物资,库存物资在提报需求后,3 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库手续。在库存物资不足时及时提报协议库存需求计划,物资部门及时匹配并完成物资供应。紧急项目实施先领料后立项的物资管理

模式。

第九十六条库存物资低于安全库存时,各单位按照协议库存有关要求提报相应物资需求计划实施补库,以达到最高库存,采购物资纳入实体仓库备用。库存积压按照“谁形成库存,谁负责利库”的原则,利用物资调配、依托库存物资进行施工设计等方式进行积压清理。

第九十七条ERP 项目创建后,市公司运检部、建设部按照公司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因客户原因造成工程无法实施的,由市公司营销部确认后,组织相关部门合理调配项目计划和工程物资。市公司发展部负责按月对基建项目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报省公司发展部备案;市公司运检部负责按月对技改项目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报省公司运检部备案。省公司发展部、财务部、运检部、营销部、基建部不定期组织对市公司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十八条市公司营销部会同发展、财务、运检、基建等部门依据潜在项目储备、工程实施、项目包资金使用等情况,提出项目包资金需求调整建议。由市公司发展部、运检部分别对基建、技改项目包资金在全市各县之间统筹平衡调配,将整体调整建议上报省公司发展部、运检部。收到地市公司投资调整需求后,省公司发展部、运检部会同营销、财务等部门,统筹考虑全省业扩配套电网项目投资调整需求进行统一调配,提出全省“项目包”资金需求调整建议,上报总部。
第九十九条10 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电网基建项目可研及初设评审完成后,由市公司发展部在2 个工作日将评审意见上报省公司备案,作为省公司项目包额度调整的依据,并优先纳入年度综合计划和预算调整。省公司发展部、财务部收到市公司备案后统筹纳入综合计划和预算调整,并优先

在各单位10 千伏及以下投资额度内统筹平衡。

第一百条实行业扩配套电网工程建设限时机制,电网配套工程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后,10 千伏、低压工程分别于20 个(有土建工程的30 个)和5 个工作日内建设完成;35千伏及以上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定期督办,确保与客户受电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送电。

第六章新建住宅小区用电业务办理


第一百〇一条当地政府部门已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费政策的,按照当地政策执行。政策明确由供电公司收取配套费并负责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参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鲁电办〔2016〕
23 号)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二条当地政府部门未出台配套费政策或配套费政策已到期取消的,开发单位申请自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参照业扩新装流程办理。其中,小区基建用电按“临时用电”流程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按“新建小区”流程办理,建立小区档案,按照低压批量新装流程装表到户。
第一百〇三条提前介入新建住宅小区的立项、规划等前期环节,积极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评审,主动阐明修建地上配电室等合理诉求,避免发生因电力引起的规划变更。具备条件时,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水电气暖联合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审查。
第一百〇四条受理新建住宅小区基建施工用电申请时,按照“临时用电”流程办理,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成交确认书)、规划局审核盖章后的规划平面图、用电设备清单及额定容量。
第一百〇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基建施工用电容量根据客户申请、核实用电设备额定容量后确定,原则上报装容量不宜过大,满足基建施工需求即可。新建住宅小区临时用电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百〇六条临时用电送电前,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意向协议》。
第一百〇七条建设项目启动后,应主动对接开发建设单位,增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正式用电手续。若前期收取的资料尚在有效期内,则无需再次提供。资料查验合格后,正式受理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申请,发起“新建小区”业务流程。
(一)现场勘查和答复供电方案。营销部门组织发展、运检等相关部门联合现场勘查,根据现场勘查结果、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运检部门负责制定表箱以上供电方案,营销部门负责制定计量及计费方案。对于分期建设项目按照总核准预估容量,容量超过4000 千伏安的小区,在站内间隔、线路廊道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新建10 千伏线路接待负荷。
(二)设计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并经供电公司审查合格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红线内),设计标准应不低于《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T 5061—2016)等标准、规范。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审查申请,运检部组织营销、发展、经研所等部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审查,经研所出具审查意见,供配电部分由运检部审核批准,计量部分由营销部审核批准,设计审查结果由营销部门一次性书面答复开发建设单位。审查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修改变更后再行复审,直至审查合格。
(三)资质审查。营销部门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提报的设计、施工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具备电气承装(修、试)五级及以上资质。

(四)中间检查: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土建完工、隐蔽工程封闭前,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中间检查申请,营销部门即时传递至运检部门,运检部门在3 个工作日内组织营销部门完成中间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对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的,由营销部门一次性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请公司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营销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和报验资料,当日传递至运检部门。运检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组织营销部门完成竣工验收。验收范围为公用供电设施的T 接点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电能计量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竣工检验时,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规程、《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鲁建标字〔2016〕13 号)以及竣工报验资料,对小区供配电工程进行全面检验。运检部门主要负责变压器、线路等表箱以上电气设备验收,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计量装置(不含出线开关及以下用户资产)、户表对应关系验收。发现缺陷的,营销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整改复验合格后,参与验收单位会签验收结论,营销部门答复开发建设单位。
(六)装表送电:竣工验收合格,运检部门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用电需求时间提报停(送)电计划并组织表箱以上的设备送电。营销部门完成公变考核计量安装,核对小区到户资料,组织签订供用电合同,完成计量装置安装。送电后营销部门负责完成户表关系对应核查。
(七)资产接收:送电后5 个工作日内,运检部门对现场设备清点、接收运维,按照公用设备完成相关系统内台账和异动流程维护;营销部门与客户签订《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无偿接收小区供配电资产;财务部完成供配电设施评估及资产接收入账。
第一百〇八条做好与开发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在受理环节,做好“一次性告知”,详细向客户说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的环节、收费标准、时限、工程界面、注意事项等,征得开发建设单位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建立与开发建设单位的常态沟通机制,及
时告知工程建设进展,主动了解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的疑虑、困惑和困难,持续增强开发建设单位的满意度。

第七章安全管控与服务质量评价第一百〇九条实行业扩报装标准化作业,按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开展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工作。加强对相关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审查,把好客户入网安全关。
第一百一十条加强业扩作业现场安全管控:
(一)业扩报装现场工作应严格执行“三票四卡”制度。在同一个工作日、同一区域内、采取相同安全措施的低压批量新装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客户业扩报装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卡》,但批量工作必须在控制卡有效时间内完成,不能在有效时间内完成的,需终结后重新办理新安全控制卡。
(二)对客户开展高、低压业扩报装相关工作的,必须填用客户业扩报装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卡,严格执行业扩类作业指导书。
(三)业扩报装现场作业时,严格执行工作票(卡)“双签发,双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现场风险预控措施。对10 千伏新装客户,验收时已安装柱上开关(含跌落式熔断器)的,要首先核实电源侧引线是否连接,如未连接,应在此设专职监护人;如连接,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柱上开关(含跌落式熔断器)客户侧验电、挂接地线,确认无电后,方可继续验收。
(四)严格查处违章行为。建立健全业扩反违章工作机制,坚持以“三铁”反“三违”,从严处罚,常抓不懈。在业扩现场工作中,任何人发现有违反《安规》要求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
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五)加强安全学习培训。将提升业扩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设作为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紧密结合业扩现场作业特点和业扩从业人员在应用安全知识方面的薄弱点,采取合理有效的培训和考核方式,以学习《安规》等安全规章制度为重点,结合专业实际开展案例教育、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营销人员安全意识、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现场操作技能。

第一百一十一条供电服务中心每月对未实行线上受理、需进行协同的环节未协同、业扩报装及业扩电网配套工程各环节超时限、超短超长工单、体外流转等业扩问题进行业扩服务质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发布业扩全流程管控分析报告,对业扩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提出考核建议。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涵盖专业协同、工作质量、客户满意度等多维度指标的业扩报装评价体系,将业扩报装主要环节质量纳入同业对标,按职责进行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考核。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在业扩报装过程中发现的三指定和不规范收费等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以及在业扩报装工作过程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市公司监察部会同营销部共同调查,对核实的事件上报市公司党委,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规则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用电业务办理指南(高压、低压和居民)

2.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高压和低压)
3.申请资料清单
4.业扩工单模板
5.业务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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